(2014)冷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贺逢六与李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逢六,李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贺逢六,居民。被告李桂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逢六诉被告李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逢六于2014年7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逢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逢六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逢六承担。,审 判 长 刘 婕人民陪审员 谢玉坤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阳瑾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