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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健与被告怀化市园中园中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怀化市园中园中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李健,男,1955年10月21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尹世峰,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147634。委托代理人郭伟莅,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810828554。被告怀化市园中园中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平。原告李健就与被告怀化市园中园中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健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向好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明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