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北执民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杨春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苗,吴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苗。被执行人吴建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苗与被执行人吴建新[(2014)甬北慈民初字第67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建新在深圳,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方同意暂时程序终结,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53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伟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