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00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战维家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邓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在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放弃所有的财产权利,但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50000元补偿款。协议离婚后,被告先后给了40000元的补偿款,还剩下10000元没有给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某某辩称,如果原告把她的户口从我家迁走,我就同意给付原告剩余的1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6日离婚,离婚时约定,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人民币,10000元离婚时已经付清,2013年10月26日给付原告30000元,尚欠10000元没有付清,并且被告于2013年10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主张10000元的欠款于2014年6月5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欠条等,经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把户口迁走才同意支付剩余的10000元,对于该主张,因双方在离婚时并没有相关约定,且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欠款的问题,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表示没有异议,故对于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某某给付原告陈某人民币10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邓某某承担(原告陈某已预交,被告邓某某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战维家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瑶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