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威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陈琳申请执行林敏民事调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威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陈琳,女,汉族。被执行人林敏,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363元,执行费为460元,合计378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林敏系威宁县工商局退休职工,在该单位每月有工资收入5795元。在此之前,其工资收入已被本院(2014)黔威执字第159号、233号执行案分别裁定每月扣留了2500元、2000元,仅保留其必须生活保障。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威执字第35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余金益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