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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经开执字第0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周敬水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敬水,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经开执字第00195-1号申请执行人周敬水。被执行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习洪,该公司董事长。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敬水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435.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继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