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中民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邓勇诉魏忠东、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勇,魏忠东,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中民保字第21-2号原告,邓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9日,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魏忠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9日,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慧谷大厦2号楼。法定代表人魏忠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勇诉被告魏忠东、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勇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财产及账户予以查封、冻结,直至1900万元相当金额。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在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500万元(伍佰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质押等。冻结期限壹年(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荣阳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熊 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富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