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白玉春与一汽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春,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989号原告白玉春,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秦焕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剡,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春诉被告一汽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白玉春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玉春承担。审 判 长  曲 卓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