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白玉春与一汽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春,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989号原告白玉春,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秦焕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剡,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春诉被告一汽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白玉春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玉春承担。审 判 长 曲 卓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