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民初字第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241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被告:侯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