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241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被告:侯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