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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路商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XX、陈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XX,陈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路商初字第2080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钧。委托代理人:卢敏。被告:杨XX。被告:陈慧。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XX、陈慧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艺独任审判,于次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陈慧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12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杨XX签订了(20121127000195)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泰隆融易通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依据该合约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泰隆融易通卡(信用卡)章程》,被告杨XX可用原告发予其的信用卡在40000元范围内进行透支,包括取现和POS机等刷卡消费;透支最高日利率万分之五,跨行取现的,还应另行支付2元/笔的跨行支取手续费;被告杨XX透支的所有本金、利息均应于还款日前清偿,逾期未清偿的,应按月依未清偿余额的百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同日,被告陈慧与原告签订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泰隆信用卡保证合同》一份,承诺对被告杨XX在80000元申请授信额度内发生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及费用(超限费、罚息、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信用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2年12月6日,被告杨XX领取了上述泰隆贷记卡。截止2014年4月30日,被告杨XX尚欠原告透支本金39593.44元、利息9006.38元、罚息3505.95元,被告陈慧亦未代偿。现要求被告杨XX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593.44元,截止2014年4月30日止的利息9006.38元、罚息3505.95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被告陈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泰隆信用卡(贷记卡)个人申请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泰隆贷记卡领用合约、泰隆贷记卡(信用卡)保证合同、领卡/密函签收单、泰隆信用卡对账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杨XX经陈慧担保领取信用卡及透支后未还的事实。被告杨XX、陈慧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经开庭审理,二被告均未到庭应诉,且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和举证通知后、均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应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XX自愿成立信用卡领用关系,被告陈慧自愿为被告杨XX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融易通卡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杨XX尚欠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9593.44元及利息、罚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杨XX偿还上述款项,被告陈慧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9593.44元,截止2014年4月30日止的利息9006.38元、罚息3505.95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依法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杨XX负担,被告陈慧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9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审判员 金 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