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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娣与被告杨振、魏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娣,杨振,魏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290号原告:李生娣。被告:杨振。被告:魏丽萍。原告李生娣与被告杨振、魏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南志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静、张军参加评议,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14日,铁岭市龙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振、魏丽萍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定��款期限为一年,月息一分五厘。到期后原告向杨振、魏丽萍二人讨要,杨振和魏丽萍二人以暂时无钱推拖。经多次讨要,杨振、魏丽萍二人承诺于2014年3月末本息还清。如不按期还清欠款愿负法律责任,并利息加倍偿还。现已过期近两月之久,原告多次催要无结果。原告因房屋动迁,急需用钱,因此向法院起诉被告杨振、魏丽萍,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0,00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振、魏丽萍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14日,被告杨振、魏丽萍向原告李生娣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一分五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杨振和魏丽萍未还借款本息。经多次讨要,被告魏丽萍承诺于2014年3月末本息结清,如不按期还清,欠款利息加倍偿还。现二被告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再次��满后仍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条和承诺书各一份,证明二被告借款数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及逾期还款利率,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法,应予支持。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与二被告借款时约定的月利率一分五厘(即1.5%)合法,应予支持。被告魏丽萍向原告承诺于2014年3月末本息结清,如不按期还清,欠款利息加倍偿还,原告诉请二被告按此承诺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因该承诺不符合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定,不予全部支持,二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倍承担逾期还款借款利息。二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振和魏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生娣借款80,000.00元,同时给付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和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预交900元),由被告杨振、魏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80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南志辉人民陪审员 : 王 静人民陪审员 : 张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李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