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李三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李三刚,李连水,李连良,李三增,李连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商初字第420号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牛登国,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清福,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三刚,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连水,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连良,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三增,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连雨,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被告李三刚、李连水、李连良、李三增、李连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6元,减半收取4728元,由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侯建新审 判 员 李 川代理审判员 曹兴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