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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台民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子兵与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东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兵,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东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浙台民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陈子兵。被执行人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尤昌满。被执行人应东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中院(2008)浙民一终字第00255号判决书,于2009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应东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应东运在台州银行11×××39帐户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周 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