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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刑初字第52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生态刑诉(2014)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明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向有关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在龙岩市新罗区岩山镇黄固村黄固村头9号井无证煤硐非法开采煤炭,共计非法开采煤炭136吨,经龙岩市新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煤硐煤炭在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坑口平均价格为每吨480元,造成煤炭资源破坏量价值为人民币65280元。在非法开采期间,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3月31日被龙岩市新罗区矿业管理办公室查获,并对其非法开采的49吨煤炭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540元,并处罚款7460元;接受处理后,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12月继续组织工人在上述无证煤硐非法开采,2013年1月7日,又被龙岩市新罗区矿业管理办公室查获,并对其非法开采的87吨煤炭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100元,并处罚款8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4月23日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岩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向公安机关退清赃款16640元,该赃款现暂存于公安赃款账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责令停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历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非法采矿价值达65280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主要罪行,属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其中行政处罚罚款16360元予以折抵,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扣抵罚金,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二、暂扣款16640元,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邱   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宏(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