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朝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15-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林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厅,男,壮族,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公民身份号码×××1315。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王朝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蔡卫星审 判 员 卢晓霓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