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广东省建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市长治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建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市长治县有限公司,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汪文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7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诚,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市长治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长锁,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文艺,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文艺,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市长治县有限公司、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汪文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市长治县有限公司、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汪文艺银行存款6183075.25元(包括执行费58025.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进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厚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