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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金尧与耿五奇、登封市荣兴炉料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尧,耿五奇,登封市荣兴炉料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张金尧,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史克丽,女,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五奇,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被告登封市荣兴炉料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五奇。原告张金尧诉被告耿五奇、登封市荣兴炉料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