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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余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余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朱锦燕。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