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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平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张永强失踪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平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张某,女,2007年4月5日生,满族,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张海(系张某爷爷),农民,住所地同上。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张永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海于2014年4月3日来院称,其儿子张永强于2012年3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永强失踪。经查:张永强,男,1982年4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西丰县天德镇如意村三组82号。张永强与申请人张某的母亲才秋红于2005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举行婚礼后,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07年4月5日生一女孩张某,2007年6月11日张永强和才秋红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才秋红开始患有精神病。被吉林省脑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治愈。才患病后经常打骂张永强和张永强母亲。2012年2月才秋红将做好的一盆方便面倒在张永强头部和颈部,张永强到医院治疗后,于同年3月20日张永强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海及亲属查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永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永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永强自出走之日起已超过二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海及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应确认张永强为失踪人。申请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海做为张永强之父,申请宣告张永强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永强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国庆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