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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吕国兴、程姣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吕国兴,程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负责人董国飞,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吕国兴。被告程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诉被告吕国兴、程姣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佩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