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彭某某,女,26岁,汉族,农民。被告熊某某,男,2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敢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自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