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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祥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曹某甲、张某某、张某某、曹某乙、任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甲,张某某,余某某,曹某乙,任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祥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甲,男,汉族,72岁。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71岁。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36岁。申请执行人曹某乙,女,汉族,11岁。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46岁。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标。曹某甲、张某某、张某某、曹某乙、任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肇事一案,申请执行人曹某甲、张某某、张某某、曹某乙、任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祥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公司自动履行了(2013)祥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杨家顺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