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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杨征良、桑金霞、桑六十和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桑某某某,桑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市人���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白族,1953年7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被告人桑某某某,女,白族,1957年7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文盲,农民。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桑某甲,女,白族,1985年5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1月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释放并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4]第89号起诉书���控被告人杨某甲、桑某某某、桑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沁霞、李淑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桑某某某、桑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大理市海东镇上和村委会上和村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开挖地基,违法建设房屋。2013年10月至11月,大理市海东镇政府、国土资源所责令其户停止擅自违法建房的行为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但杨某甲户未能履行上述义务。2013年11月6日12时30分许,大理市海东镇政府在上和村辖区内组织对被告人杨某甲家的“三无”违法建房进行强行拆除。大理市公安局、大理市政管理大队在参与对杨某甲家的“三无”违法建房强制拆除时,被告人杨某甲、桑某甲、桑某某某站在违法建筑的房屋前的道路上、房子二楼、房顶上用石头、砖块和镰刀攻击参加强制拆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执法民警、辅警和城管执法人员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民警杨某戊、常某、辅警廉某某、王某、罗某某、城管执法人员赵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归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根据以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桑某某某、桑某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6名工作人员受��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桑某某某、桑某甲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杨某甲、桑某某某、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桑某某某提出案发当天其未扔砖块阻止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大理市海东镇上和村委会上和村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开挖地基,违法建设房屋。2013年10月至11月,大理市海东镇政府、国土资源所责令其户停止擅自违法建房的行为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但杨某甲户未能履行上述义务。2013年11月6日12时30分许,大理市海东镇政府在上和村辖区内组织对被告人杨某甲家的“三无”违法建房进行强行��除,大理市公安局、大理市政管理大队在参与对杨某甲家的“三无”违法建房强制拆除时,被告人杨某甲、桑某甲、桑某某某站在违法建筑的房屋二楼、房顶上用石头、砖块和镰刀攻击依法执行强制拆除任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造成执法民警、辅警和城管执法人员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民警杨某戊、常某、辅警廉某某、王某、罗某某、城管执法人员赵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另公安机关于2013年11月6日抓获桑某甲并对其讯问。次日杨某甲经传唤到大理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因桑某某某在大理市人民第一人民医院治病,民警到医院对桑某某某进行讯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1月6日12时许,大理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海东镇政府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时,杨某甲、杨某辛、桑某甲、桑某某某等人用石头、砖块、镰刀等攻击执法人员,并造成多名执法人员受伤。同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6日海东镇政府土地办的人来强制拆除其哥杨某辛及其父杨某甲建盖的房屋。其哥的房屋没有办理“三证”。其哥在楼下,其父亲在外面这幢房屋的二楼用砖头扔强制拆除的工作人员。其母亲桑某某某在里面那幢房屋的二楼用石头、砖头扔强制拆除的工作人员。其看见工作人员的盾牌被砸烂。杨某辛患有脑萎缩,受到刺激就会乱打乱骂,乱砸东西。(2)证人杨某某某的证言。证实政府工作人员在拆房子前曾到其家通知其公公(杨某甲)、��婆(桑某某某)好几次。2013年11月6日10时许,政府工作人员来强制拆除房屋,其丈夫杨某辛、婆婆桑某某某、桑某甲向工作人员扔石头、砖头。公公杨某甲拿镰刀吓唬工作人员。(3)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6日上午,桑某某某在未封顶的这幢房屋2楼用模板将楼梯堵住后就和桑某甲一起在二楼楼梯边用砖头丢扛着盾牌往上冲的警察,有一名警察的手被桑某某某丢的砖头砸出血。其还看见杨某辛、杨某甲与政府的工作人员打起来,杨某辛用石头去丢政府的工作人员,杨某甲手上拿着镰刀。(4)证人杨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5日晚,其母亲桑某某某打电话给其说有人要来拆房子叫其回家。次日上午其到家看见杨某辛朝政府的工作人员扔石头。(5)证人杨某戊、常某、王某、罗某某、廉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6日杨某戊带领19名巡特警队员配合海东镇政府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整治活动。工作人员劝离违法建筑内的人员时,楼上的人就朝下扔砖块。杨某戊带领队员进入三层楼房附近时,二楼的一名男子向其与队员扔砖块。另一名男子在路上向其丢石头,其中的一块盾牌被砸碎,常某、王某的脚被砸伤。杨某戊再次带领其余队员到旁边的一幢二层楼房内准备带离滞留人员。行至二楼楼梯口时,看见楼梯口拦着木板,二名妇女用砖头扔队员,其中年纪大的妇女还拿着镰刀朝队员挥舞。杨某戊的右手被砖块砸伤,罗某某、廉某某的手被镰刀划伤,肩膀、手均被砖头砸伤。(6)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的证言。证实三人系城管局工作人员,2013年11月6日上午三人与其他27名城管局工作人员到海东镇上和村参加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到达违章建筑前,一名男子在路上向工作人员扔石头,把警察的盾牌砸烂,其中一名警察的脚被砸伤。二楼的一名男子也向工作人员扔砖块,三人均在拉警戒线过程中被砸伤。(7)证人桑某乙、杨某已、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6日海东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杨某甲户违规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桑某乙、杨某已在外围警戒,看见有两名警察的脚、手受伤。杨某已还证实,杨某甲家没有建房的合法手续,海开委曾三次安排其口头通知杨某甲家停止建盖房屋,但杨某甲家一直在建盖。杨某证实杨某辛用石头扔工作人员,杨某甲及其家人在楼上用砖头扔警察,一些警察拿着的盾牌都被砸烂。2013年4月26日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杨某甲、杨某辛父子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规划许���证。大理市海东镇政府、国土资源所先后于4月26日、5月2日、6月14日、10月14日、10月24日、11月1日向杨某甲、杨某辛下达停工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催告书等,但杨某甲、杨某辛收到文书后一直在建盖违规房屋。(8)证人李某某、杨某庚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6日二人根据海东镇党委政府的安排负责杨某甲家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人员先喊话,但杨某甲的家人不听,还在违法建筑的二楼、三楼向执法人员扔砖头。杨某庚还证实杨某辛在路上对工作人员扔石头。3、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2013年11月6日11时许,政府的工作人员到其家楼下,准备拆除其新盖的房屋。工作人员喊话,其就站在二楼,其子杨某辛在一楼向工作人员扔砖块。其扔的砖块砸到一名警察。警察控制住杨某辛,其就拿了镰刀冲到警察前面让警察放掉杨某辛,杨某辛被放掉后,其就将镰刀丢掉了。海东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强制拆除前曾口头、书面都通知过其建盖的是违法建筑。(2)被告人桑某某某的供述。其与家人在建房期间,政府口头、书面都通知过建房手续不合法,不准建盖房屋。其当天拿着镰刀挥舞不准警察上楼,但未砍伤人。另桑某某某在提交的悔过书中陈述其子杨某辛是癫痫病人,杨某辛的妻子是一个智力有障碍的残疾人,其一直照顾杨某辛的两个小孩。(3)被告人桑某甲的供述。2013年11月6日上午,其到阿姨桑某某某家,看见杨某辛在路边向工作人员扔石头。其到未封顶的二楼上与桑某某某一起在楼梯口往下扔砖块。之后警察顶着盾牌上来到二楼将几人制服。4、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到一块被砸坏的盾牌。5、鉴定结论。证实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人杨某戊、常某、赵某甲、罗某某、廉某某、王某的伤情均达到轻微伤。经大理州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辛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且其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6、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1月6日抓获桑某甲。次日杨某甲经传唤到大理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因桑某某某在大理市人民第一人民医院治病,民警到医院对桑某某某进行讯问。7、证明、警察证、情况说明。证实大理市公安局是机关法人,大理市政管理大队是事业法人。杨某戊、常某系大理市公安局在职民警;廉某某、罗某某、王某是保安公司招聘的辅警,安排在大理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工作。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是大理市市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2013年11月6日参加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人员有海东镇政府和海东开发委员会工作人员、大理市公安局民警和辅警、大理市市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等。到达杨某甲家之前,工作人员已经通知过杨某甲户强制拆除的事宜。民警当天身着警察制服,城管工作人员身着城管制服。案发当天,经劝说无效,巡特警大队民警持防护装备进入违法建筑内强制带离滞留人员过程中,杨某甲、杨某辛户人员使用砖头、镰刀攻击民警及工作人员,致多名民警及城管队员受伤住院治疗。8、责令停止通知书、停工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建设行政笔录、公告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杨某甲、杨某辛户建盖的��屋属于违法建筑。海东镇政府于2013年4月26日、5月2日、6月14日、10月14日、10月24日、11月1日五次向杨某甲、杨某辛户下达告知书、处罚通知书、责令其户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其户未自行拆除,海东镇政府公告将依法强制拆除。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组织辨认,证人杨某戊、廉某某、罗某某分别辨认出杨某辛、杨某甲、桑某某某、桑某甲就是案发当天用砖块攻击执法人员的人。证人常某辨认出桑某某某、桑某甲就是案发当天用砖块攻击其的人。证人王某辨认出桑某甲、杨某辛就是案发当天用砖块攻击其的人。证人赵某甲辨认出杨某辛、杨某甲、桑某甲就是案发当天用砖块攻击执法人员的人。证人赵某乙、刘某分别辨认出杨某辛、杨某甲就是案发当天用砖块攻击执法人员的人。10、户口证明���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指控的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桑某某某、桑某甲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用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6名工作人员轻微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桑某某某在楼梯口向执法人员扔砖块阻止执法人员靠近的事实,故桑某某某提出其未扔砖块阻止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甲、桑某某某、桑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止)二、被告人桑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桑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杨建华审判员  杨秀光审判员  何海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