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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天商初字第12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姜春梅与赵金英、许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梅,赵金英,许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商初字第1276-2号原告:姜春梅。被告:赵金英。被告:许尚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春梅与被告赵金英、许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春梅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20元,减半收取67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9730元,由原告姜春梅负担。审 判 员 王光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立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