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天商初字第12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姜春梅与赵金英、许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梅,赵金英,许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商初字第1276-2号原告:姜春梅。被告:赵金英。被告:许尚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春梅与被告赵金英、许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春梅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20元,减半收取67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9730元,由原告姜春梅负担。审 判 员 王光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立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