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钱旭新与被告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旭新,孙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743号原告:钱旭新,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永森,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鹏,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旭新与被告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玲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旭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88元,减半收取8694元,由原告钱旭新承担。审判员 袁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