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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朱孝菊、宋向红等53人与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孝菊、宋向红等,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朱孝菊、宋向红等53人。被执行人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孝菊、宋向红等53人与被执行人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孝菊、宋向红等53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孝菊、宋向红等53人有申请执行标的2129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孝菊、宋向红等53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