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朱孝菊、宋向红等53人与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孝菊、宋向红等,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朱孝菊、宋向红等53人。被执行人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孝菊、宋向红等53人与被执行人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孝菊、宋向红等53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孝菊、宋向红等53人有申请执行标的2129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孝菊、宋向红等53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