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少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梁佳杰与梁禄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少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梁某甲,男,201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梁某之母,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长凯,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梁某乙,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甲撤回对被告梁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判员 文 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