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民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催字第28号申请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515号。法定代表人王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娜,女,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申请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80004392060508,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汇票申请人、持票人均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收款人为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招商银行银行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金标审 判 员  杨俊华人民陪审员  王称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