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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郄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