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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9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刘宝军与钟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军,钟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9551号原告刘宝军,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钟波,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钟正海,男,194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军诉被告钟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宝军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