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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场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福忠、闻来军与闻来军、闻继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福忠,闻来军,闻继军,闻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12份主送原告:被告:抄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场商初字第382号原告:蒋福忠。委托代理人:赵明,富阳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闻来军。被告:闻继军。被告:闻垚。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福忠诉被告闻来军、闻继军、闻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福忠于2014年7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福忠申请撤回对被告闻来军、闻继军、闻垚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福忠撤回对被告闻来军、闻继军、闻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蒋福忠负担。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史燕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