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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治强、仲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治强,仲政,孟范恩,赵磊,程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597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治强,男,汉族。被执行人仲政,男,汉族。被执行人孟范恩,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磊,男,汉族。被执行人程合祥,男,汉族。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治强、仲政、孟范恩、赵磊、程合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莘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20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徐治强、仲政、孟范恩、赵磊、程合祥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5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其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