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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贤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贤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少松。被告:周贤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贤亮,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系周贤俊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贤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为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