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刑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罪犯吴贵生减刑刑���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贵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景刑执字第680号罪犯吴贵生,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波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1)饶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贵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赣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七个月、一年零三个月和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贵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六次、单项表扬五次、监狱劳动能手二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吴贵生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吴贵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贵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