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终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居明与平度市仁兆镇官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度市仁兆镇官路村民委员会,孙居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仁兆镇官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世信,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居明。委托代理人王贤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度市仁兆镇官路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孙居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度市仁兆镇官路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度市仁兆镇官路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3元,由上诉人平度市仁兆镇官路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付代理审判员 孙琦代理审判员 王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