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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二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徽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与余士孝、仇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士孝,仇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0919号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光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义水,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士孝,男,汉族,1978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仇梅,女,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士孝、仇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军代理审判员 程 巅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