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日被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15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因与被告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