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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07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蒋屏与陶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704-3号申请执行人蒋屏,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陶刚,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林丽,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蒋屏与被执行人陶刚、陈林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林丽所有的车牌号为xxxxx的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仕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