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三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东财与庄殿海、赵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财,庄殿海,赵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768号原告李东财。被告庄殿海。被告赵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财与被告庄殿海、赵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张彦清人民陪审员 宋庆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宪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