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康××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漳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康××,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被告杜××,女,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原告康××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正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1月3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取名康×。我与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孩子出生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架,被告经常外出不看管孩子。2011年农历4月19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她也一直没有和我联系过,我多次寻找均没有找到被告。现我和被告分居已三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康×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承担,诉讼费也由我承担。被告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正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1月3日补办结婚证,2010年5月1日生育一个儿子,取名康×。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孩子出生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架。2011年农历4月19日双方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次寻找均没有找到被告。现原、被告分居已三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康××与被告杜××婚后夫妻关系不和,被告于2011年农历4月19日离家出走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康××的离婚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康××与被告杜××离婚;二、孩子康×由原告康××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康××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蔺石福审 判 员 颉 平人民陪审员 朱承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桂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