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093号原告:谷某某,女,1972年11月9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莫某某,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审判员 霍  晓  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兰(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