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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一初字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顺虎与青海省中医院医疗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顺虎,青海省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628号原告:赵顺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平,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中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宁,该院医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永忠,该院骨伤科副主任医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顺虎与被告青海省中医院医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顺虎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赵顺虎负担。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