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一初字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顺虎与青海省中医院医疗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顺虎,青海省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628号原告:赵顺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平,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中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宁,该院医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永忠,该院骨伤科副主任医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顺虎与被告青海省中医院医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顺虎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赵顺虎负担。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