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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湟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赵某某、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湟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1992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2月24日前自觉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李某于2014年3月24日交来案款5000元,并就剩余案款7300元与申请人吴某某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约定履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4)湟执字第15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云晓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