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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6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XX与重庆渝中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重庆渝中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6029号原告XX,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彭秋。被告重庆渝中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449-7。法定代表人李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重庆渝中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佘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