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庆民初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光宇物流公司、绍平物流公司诉林黎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光宇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绍平物流有限公司,林黎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2926号原告成都光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发光。原告成都绍平物流有限公司。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黎明。原告成都光宇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绍平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黎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两原告成都光宇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绍平物流有限公司环宇公司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申请撤回对林黎明的起诉。经本院审查,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光宇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绍平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林黎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成都光宇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绍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思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