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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催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重庆南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南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区法民催字第00052号申请人重庆南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大鱼村3社,组织机构代码66085049-X。法定代表人吴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华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重庆南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重庆南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凯顺机械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1日,到期日为:2014年7月21日,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票号为3030005121736342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南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强审判员  胡 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