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海军、胡振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胡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胡振军,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胡振军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振军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办事处安阳桥54号门面房一套。二、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准毁损、转让、抵押。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