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刑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高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高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刑执字第00634号罪犯李高磊,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一日作出(2001)亳刑初字第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高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宣判后,李高磊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三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3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交付执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二○一二年九月三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监规纪律。在从事机工的劳动中不怕苦累,能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在服刑期间,不履行原判的财产刑,故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刑期,本院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高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龙汉审判员 李 萍审判员 戎 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庆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