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翔执行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差与被执行人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差,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翔执行字第444-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差,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第七村民小组周后村。代表人许兴强,小组长。申请执行人张明差与被执行人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明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87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南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礼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