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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45号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蔡梓楠。委托代理人童玲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姚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倪红霞代理审判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